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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履行”为实质解纷按下快捷键
作者: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02日

  兰山法院深入贯彻“如我在诉”理念,坚持将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作为办案的落脚点,做实“全链条”调解,引导“即时性”履行,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

  鉴前沟通  寻求财产损害“最优解”

  原告系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者,负责辖区内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维护。2024年5月,被告崔某在打井时将原告经营的天然气管道挖坏并造成天然气泄漏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对挖坏的天然气管道进行了抢修。原告表示,此次事故给其造成10000元的天然气泄露损失,2000元的管道维修费用。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以损失不明确为由拒绝赔偿。

  承办法官刘瑞娟详细了解情况后,没有按常规启动鉴定程序,而是安排调解员组织双方到庭沟通,向原、被告双方解释了启动鉴定程序需要花费的时间以及支出的费用,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协商调解是双方纠纷的最佳解决方式。一番耐心解释后,原、被告都表现出让步的意思。调解员随即围绕赔偿数额、给付方式进行了针对性的沟通。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撤回起诉。至此,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庭得到实质化解。

  换位思考  维护“4050人员”权益

  2024年6月初,五十多岁的原告徐某到被告临沂某生活超市打工,被告承诺原告入职后主要职责是帮助销售西瓜等水果商品,约定工资每月3000元。入职后,原告工作内容有变动,除销售水果等商品外还被安排卸货等重体力劳动。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改变了其工作职责,严重超出了每月3000元标准的劳动量。双方就此问题多次沟通未果。2024年7月4日,原告离职并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以未完成工作量为由拒绝。

  承办法官宋瑞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分配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调解。调解员从情感角度引导被告换位思考原告作为社会上“4050人员”就业的艰辛,同时从法律法规、诚信为本、失信后果等多角度对其进行释法。经过调解,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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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箱验货  睫毛纠纷当场解

  原告老李给菏泽的被告老张加工假睫毛。双方口头约定,老张包工包料,将假睫毛原料从临沂发到菏泽,加工后再发给老张。前几批货物合作顺利,后续几批老张将加工成品卖给商家,被反馈质量有问题。当老李向老张催要加工费时,老张以质量问题拒绝。另外,老李还有上百盒加工完结的货物堆积在仓库,想交付给老张,又怕拿不到加工费,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王倩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通知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经过沟通,老李表示“自己愿意让一步,不合格的货物可以扣掉部分款项”。老张表示“还没交付的货物,若质量合格可以付款”。调解员随即提出“当场验货 当场履行”的解决方案,双方一致表示同意。在约定的时间,老李抱着加工完未交付的假睫毛到法院,老张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当场开箱验货。验货结束,老张向老李转账8000元后带着假睫毛离开法院,老李当庭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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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山法院始终坚持将调解贯穿矛盾纠纷化解始终,积极引导当事人当场履行,力促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实质化解,既避免了衍生案件的发生,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加速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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